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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日,身份证编号6226281986********,甘肃省瓜州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号,现住甘肃省瓜州县****小区****单元5楼*户,农民。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FE****号小型客车(运营出租车),沿国道21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27公里400米处,与相对行驶的冯某某驾驶的甘DG****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及甘DG****号车乘车人滕某甲滕某乙展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87mg/100ml,王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王某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FE****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其准驾车型及所驾车辆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照片,证实对其提取血液的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

2.证人冯某某滕某甲滕某乙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

4.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2.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中乙醇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两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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