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招远市**镇**庄**村**号,现住址招远市**花园**号楼**单元**号。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网络赌博没有赌资,未经张某某(系王某某前女友)许可,用自己手机私自登录张某某支付宝账号,利用之前获取的张某某支付宝账户密码,分六次将张某某支付宝内2600元人民币转走,用于网络赌博充值。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母亲王某甲已代王某某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失主张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赔失主张某某损失,可酌予从轻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霞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