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刑诉〔2020〕105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住浙江省淳安县**镇**幢**室。2018年9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2019年6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由淳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淳安县千岛湖镇**大厦棋牌室、某某台球室、**包厢内,多次组织徐某某、程某某、丁某某、宋某某、陈某某、蒋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押“十三道”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程某某、丁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振华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杰现在家候审。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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