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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无证驾驶鲁******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日照市岚山区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村路段时与前方由南向北行驶的袁某某驾驶的鲁******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田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田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证人袁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磊

检察官助理:许传峰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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