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乡**村**号,现住址:同上,务农,群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永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2019年4月26日因盗窃被鸡泽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09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永年区广府镇东街梅**家中入户盗窃,盗窃现金1200元,后挥霍。
2、2019年10月10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永年区广府镇北堤口红绿灯西侧路北饺子馆盗窃,盗窃一部华为手机,经永年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格为200元,六盒香烟(两盒软中华,单盒价格为75元、一盒硬中华, 单盒价格为45元、两盒黄鹤楼,单盒价格为19元、一盒玉溪,单盒价格为22元,香烟总价值为255元)。
3、2019年10月20日20时许, 被告人田某某到广府镇北堤口将停在鲁西火锅门市前面的一辆货车里面的VIVO手机盗走,经永年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为150元。
4、2020年1月2日鸡泽县公安局向永年区公安局移交:2019年06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邯郸市鸡泽县风正乡东刘庄村赵某某家中入户盗窃,盗窃现金1000元,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前科证明及户籍证明:2.被害人梅某某、杜某某、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永年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现羁押在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