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镇某村盛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被告人盛某某指挥大客车营运过程中,在本市龙潭区2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车额定乘员35人,实际载客55人,属于严重超额载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乘务员岗位安全职责、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何某某、栾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盛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鹤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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