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日照市**有限公司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生活区西门快递柜旁,盗窃韵达快递快递员王某某放在此处的快递包裹二件,内有番石榴,价值39.8元,蛋糕摆件,价值40.85元。
2、2019年1月下旬一天下午,被告人石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生活区西门快递柜旁,盗窃韵达快递快递员厉某某放在此处的快递包裹一件,内有瓜子四袋,价值34.8元。
3、2019年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生活区西门快递柜旁,盗窃顺丰快递快递员房某某放在此处的快递包裹一件,内有女式高跟鞋一双,价值204元。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石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指认现场照片、购物、快递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价格鉴定结论书;(3)视听资料;(4)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收到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多次盗窃作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蔄冬青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日照市东港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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