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刑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镇**村**巷**号,住山西省中阳县**宿舍,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晋E****8号小轿车,行驶至柳林县曹石线李家社路段时,被柳林县交警大队陈家湾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33.9mg/100ml,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
二、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二个月(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许兵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十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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