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523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程某甲曾某某2007年某某抢劫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程某甲在罗某某和林某某岸(又名“小某某”)的吩咐下,向某某世岸提供程某甲自己使用的多张银行卡卡号。每当上述银行卡里有钱某甲卡时,程某甲就帮助提取现金,再将现金交给林某某岸, 林某某岸和罗某某将大量现金通过“水客”(走私的人)运到香港,林某某岸和罗某某每月给程某甲多加2000元工资作为回报。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被告人程某甲三个银行卡账户的流水总金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根据公安机关电侦平台数据显示,事主罗秋兰(居住在河源市源城区**街道**道**号**栋**房)和郝某某被犯罪分子电信诈某某的钱款经三级账户最终流向四级账户程某甲,被告人程某甲在钱款入账的短时间内将两笔20万元现金分别取出。被告人程某甲知道自己取出的钱某乙没有通过正规渠道运送至香港,因此怀疑钱款来路不明,并且知道林某某岸和罗某某将大量现金运往香港这个行为应当是非法的。2020年6月4日,被告人程某甲在深圳市福田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某某、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银行开户信息、银行账户取款记录、取款场景视频截图、公安部电侦平台数据、银行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流水、资金流向图、微信聊天记录、案件研判报告、认某某具结书等;2.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3.证人罗秋兰、郝某某的证言;4.徐某某(另案起诉)的某某及辩解;5.被告人程某甲的某某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无视国法,在明知他人钱款“来路不明”和钱款通过非正规渠道流转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转移钱款,数额巨大,且上游犯罪查证属实。被告人程某甲的行某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甲三年以上、四某某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广平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现被羁押在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附图纸一份);
3.《认某某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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