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445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64********,汉族,专科毕业,蒙城县**院原**室主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路**号**楼**幢**室。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2019年10月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30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被告人程某某认识个体装修工程承包商林某某(已判刑),林某某表示希望能够承建蒙城县**院相关装修工程。后经程某某介绍,林某某结识了蒙城县**院原院长丁某某(已判刑)。丁某某先后把蒙城县**院的一些装修工程交给林某某施工建设。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丁某某收受林某某14万元现金,为林某某谋取利益。
1.2009年春节前,为感谢丁某某和程某某对其所承建蒙城县**院装修工程的帮助,林某某在丁某某家中,送给丁某某和程某某3万元现金,丁某某和程某某收下此款并答应帮忙。
2.2011年春节前,为了要到蒙城县**院新办公楼装修工程尾款,林某某在丁某某家中,送给丁某某和程某某3万元现金,丁某某和程某某收下此款并答应帮忙。
3.2012年8月,为了和丁某某、程某某处好关系承建**院工程,林某某以丁某某、程某某女儿出国留学需用钱名义送给丁某某和程某某2万元现金,丁某某和程某某收下此款。
4.2014年春节前,为了要到蒙城县**院**站改造工程款,林某某在丁某某家中,送给丁某某和程某某3万元现金,丁某某和程某某收下此款并答应帮忙。
5.2014年春节前,为了感谢丁某某和程某某让其承建蒙城县**院相关工程,林某某在丁某某家中,送给丁某某和程某某3万元现金,丁某某和程某某收下此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利用其丈夫丁某某担任蒙城县**院院长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丁某某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万元,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程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云娇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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