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童某远,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680719215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童坊镇童坊村营哩30号。1988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长汀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6日、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童某远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车架号:LKBCHCFB1JX027842)在童坊镇镇上童坊老刘饭店门口倒车时,撞上被害人黄昌辉停放在此的闽FZM389面包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童某远驾车逃逸,15时30分许又步行返回案发现场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童某远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300.58mg/100ml,达醉酒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童某远供述反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吹气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破案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黄昌辉的陈述;
3、证人童家鉴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童某远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抽取血样照片、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兴亮
检察官助理:傅增明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童某远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3;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