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翟某某、刘某职务侵占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翟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75********,汉族,硕士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心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延寿县**社区**委**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心**,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园**里**楼**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柏某某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柏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3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月27日、自2020年4月26日至5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间,被告人翟某某利用担任被害单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层****的职务便利,伙同担任**的被告人柏某某刘某某,采取虚构合同的方式,分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被害单位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95000元占为己有。被告人翟某某伙同被告人柏某某,采取虚构合同的方式,分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被害单位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02000元占为己有。涉案钱款尚未退赔。

二、2019年3月间,被告人翟某某利用担任被害单位北京市**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号**号)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伙同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柏某某,采取虚构合同的方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被害单位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6000元占为己有。后于2019年7月9日(案发前)退还被害单位人民币84480元。

经被害单位报案,被告人翟某某柏某某刘某某均于2019年10月24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柏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劳动合同、虚构的合同、支出凭单等;2.证人证言:某某、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翟某某柏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手机数据恢复内容;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伙同柏某某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占为己有,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莹

代理检察员:李  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被告人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联系电话1860072****

2.侦查卷宗二十册; 

3.换押证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