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冀D**小型轿车,在肥乡区辛大线大寺上村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7.3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贺军
检察官助理:石 蕾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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