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镇**村**号,1991年7月12日,因犯强奸罪,被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8月2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5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4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将该案退回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与广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李某某认识的便利条件,介绍付某某承建了李某某开发的广平县**项目,并虚构自己是广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事实。陈某某、朱某某想在**工地承接工程,2015年1月8日上午,陈某某通过付某某缴纳10万元保证金时,郑某某谎称由其交给李某某公司,让付某某将10万元保证金交给其后非法占为己有。当日下午付某某让朱某某缴纳50万元保证金,付某某安排其工地管理人员纽某某与朱某某、郑某某一起去工商银行交保证金,朱某某转账给纽某某30万元,纽某某将该30万元转账到郑某某银行卡上,郑某某收到转账后将20万元保证金转账给李某某,剩下1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2015年1月10日,陈某某要求退还前期缴纳的10万元保证金时,因郑某某未将该保证金交给李某某公司账户并且已经挥霍,郑某某告知付某某从朱某某2015年1月9日缴纳的20万元保证金中扣出10万元退给陈某某,将陈某某之前交给郑某某的10万元保证金变更为朱某某所交保证金,剩余10万元保证金付某某用于工地建设。2015年5月份,**项目工地因故未能施工,朱某某要求退还40万元保证金时,发现郑某某不是李某某公司工作人员,保证金中的20万元已被郑某某非法占有并挥霍。后朱某某多次找到郑某某催要,郑某某于2015年5月6日给朱某某打了一张欠条,以非本人所有的***房产抵押,约定2015年8月25日之前还清朱某某20万元,之后至案发,朱某某一直联系不上郑某某,郑某某也没有偿还该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郑某某、朱某某、纽某某等人银行交易流水及开户信息;朱某某转账给纽某某的银行转款凭证;广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某某开具的收款收据;郑某某给朱某某打的欠条等;2.证人李某某、付某某、纽某某、程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贺军
检察官助理:石蕾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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