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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肥检一部刑诉〔2020〕49号(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5时13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三轮汽车,在肥乡区南城线史寨市场乡间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3.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贺军

检察官助理:石  蕾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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