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5时13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三轮汽车,在肥乡区南城线史寨市场乡间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3.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贺军
检察官助理:石 蕾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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