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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肥检一部刑诉〔2021〕Z23号(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小型轿车,行驶至肥乡区正义街与平安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15±2.5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2.被告人武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贺军

检察官助理:石蕾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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