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8********,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5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冬天,常某某称其可以以他所在的邯郸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倒卖汽车,获得较大利润,劝栗某某向其投资,到时可以分成,并且提供伪造的购车合同,骗取栗某某16564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和挥霍,常某某还以同样的手段诈骗尤某某170000元,至今未能偿还栗某某、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18264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贺军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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