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6月15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肥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6196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7月9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肥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8月份,被告人丁某某注册成立肥乡县**服务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开始面向不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并发展姜某某、王某某等代办员往肥乡县**服务部存款。肥乡县**服务部共吸收公众存款4438233元,涉及147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代办员,为该服务部吸收公众存款976360 元,涉及48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向东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