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肥检公诉刑诉〔2019〕237号(丁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6月15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肥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6196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7月9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肥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8月份,被告人丁某某注册成立肥乡县**服务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开始面向不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并发展姜某某、王某某等代办员往肥乡县**服务部存款。肥乡县**服务部共吸收公众存款4438233元,涉及147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代办员,为该服务部吸收公众存款976360 元,涉及48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向东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