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路**号。2017年11月21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获取金钱为目的,利用微信聊天工具购进无品牌的小麦种子,随手倒卖给他人,从中获取利润。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小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卖给钟某某无品牌小麦种子,非法经营数额58660元,卖给朱某某无品牌小麦种子6万余斤,非法经营数额92100元,卖给微信名“某某种业”6万余斤无品牌小麦种子,非法经营数额93370元,卖给孙某某无品牌小麦种子7千余斤,非法经营数额12000元,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5613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种子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小麦种子,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贺军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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