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9时30分,**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村有人私自把天然气管道里天然气放了,接警情后,**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带领辅警李某某、樊某某、杨某某到达现场处置警情,在处置过程中,**村村民刘某某殴打、辱骂、推搡现场处置民警,造成民警、辅警受伤,致使正常警务处置工作无法开展,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某某的行为严重妨害民警正常执行公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贺军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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