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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8********,汉族,文盲,群众,住日照市岚山区**村**号;1999年4月因犯强奸罪被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0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胡某某三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9日13时许,胡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鲁******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常成伟沿日照市岚山区**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道秦海小区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鲁******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胡某某、常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胡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胡某某酒精含量为108.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遂带领胡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抽取胡某某静脉血备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科所技术研究所检验,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2.1mg/100mL。

2、2020年9月29日17时许,胡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日照市岚山区官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官山路咱家大院饭店路段时驶入对向非机动车车道,与沿官山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鲁******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胡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胡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日照市公安局刑科所技术研究所检验,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2mg/100mL。

3、2020年10月10日15时许,胡某某因再次无证、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被行政处罚:罚款壹仟贰佰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两次醉驾血液中乙醇含量均超过200mg/100mL、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无证驾驶机动车均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胡某某有犯罪前科、在两次醉酒驾驶被查获后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磊

检察官助理:韩秀婷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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