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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办事处**号。2019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2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万能娱乐”系网络赌博平台,利用互联网推广并招募代理,由代理吸引不特定网络参赌人员安装、使用软件,组织网络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平台根据网络参赌人员盈利的5%进行抽头,并按照一定比例返现给各级代理。2018年2月以来,被告人胡某甲成为四级代理,陆续招揽7名网络用户下载安装“万能娱乐”软件进入平台赌博,为平台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余元。

2019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截图、后台管理系统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到案经过;

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非同案共犯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依法从宽处罚。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卷宗3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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