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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胡某某 ,男,1988年7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80702563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城关镇**社区**路***号鸿业名居**幢*室,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皖SP6L9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蒙城县周庄路与永兴路交叉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胡某某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被告人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查获及抽取血样情况;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娇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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