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62********,汉族,高中,职业:经商,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村**号,现住址户籍地。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永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邯郸市永年区**公司由于经营状况不佳,从2018年5月开始拖欠员工工资,至2018年7月27日止共拖欠冯某某等170名工人2018年5月-7月工资共计2134962元。2018年7月27日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臧某某(该公司法人代表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支付。被告人臧某某收到《通知书》后,逃匿,拒不支付其公司拖欠的员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交臧某某拖欠农民工资证明;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经邯郸市永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桂英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现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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