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范妍君,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镇**号。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7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妍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24日、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1日至9月29日、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9日、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范妍君谎称为在本市海淀区居住的被害人吴某某(女,38岁)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开设淘宝店铺的实体店,以支付房租、公司注册、给评估员红包、个人借款等理由,分多次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共计人民币326983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
二、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范妍君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对被害人陈某某(女,30岁)谎称家人生病急需用钱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7000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
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范妍君于2019年6月2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商铺租赁合约书、转账凭证等;2.证人证言:玉某某、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范妍君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妍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妍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莹
代理检察员:李 辰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范妍君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检察证据卷一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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