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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4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日照市岚山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宿舍(户籍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4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因琐事在日照市岚山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将被害人黄某某殴打。经鉴定,黄某某左侧第5、6、7、8、9、10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薛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伤情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若诉讼期间达成赔偿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磊

检察官助理:许传峰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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