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薛某某,男, 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长城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7月份,廉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山东省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薛某某以可以帮助廉某某从看守所释放出来为由,骗取廉某某亲属3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廉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彬芳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兰陵县长城镇**村,电话:1516397****;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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