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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沐川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号**栋**单元**号。2020年1月15日因盗窃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诚心路207号**栋**号外,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于此未断电的一辆黑色“奇蕾”牌电动自行车(车架号LY02W8CA4KEK******)盗走。19时50分许,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温江区花都大道东段将驾驶被盗电动自行车的被告人袁某某挡获。经鉴定,被盗“奇蕾”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197元。

另查明,被盗“奇蕾牌”电动自行车已发还给被害人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兴莉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成都市温江区**道**号**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808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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