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楼。被告人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9年11月29日经我院决定逮捕,2019年12月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解某某行驶至蒙城县城关镇桃园**村**号张某某租住处,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溜门进入张某某房间,将房间内黑色布质挎包盗走,包内现金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解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蒙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云娇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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