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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庄**七里**村**庄**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蒙城县**庄路**路交叉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许某某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被告人许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查获及抽取血样情况;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云娇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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