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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住山东省临沂市**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4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岚山区省道342线19KM+400M碑廓镇华大木业路段处时撞到马路中央隔离护栏,致赵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勘查完事故现场后赶往医院,发现赵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在岚山区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赵某某静脉血备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7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磊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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