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吉B*****号丰田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龙潭区G202国道816公里+700米处时,因王某某驾驶吉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侵左行驶,两车相撞。2020年6月2日,经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当日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5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纪实、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情况说明、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证言: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鹤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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