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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路**巷**号,现住址同户籍**。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通过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以一元人民币兑换一分赌博筹码的方式,接受赌客琚某某、宋某某、秦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投注后,为赌客提供网络赌博账号和密码,拉拢赌客在其代理的赌博网站上进行网络赌博,赌资数额累计20余万元。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挣占成费的方式从中非法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邢某某、李某某、琚某某、宋某某、关某某、牛某某、袁某某、姬某某、张某乙、郭某甲、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现又犯开设赌场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该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路明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居原籍,联系电话:15235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关于赵某某开设赌场一案赌资情况说明及交易明细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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