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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容城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3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8日被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与阴某某、庄某某、杜某某、杨某某在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容城县**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容城县城建小区对面设办公地点,开业至2016年其他股东相继退出实际经营后停业。2017年5月份,该公司法人赵某某在容城县王庄路口重新选址,继续经营**有限公司。在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招聘李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高息为回报利诱,采用与存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书等方式吸收群众资金,并印制公司宣传彩页多次到村庄及商场等公共场所发放,以扩大吸储业务。2018年2月份,赵某某又租用容城县八于乡大南头村临街房,设立**有限公司大南头村门市部,继续扩大公司吸储业务。至今,容城县**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1300余万元,尚有800余万元不能返还。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艳芬

2019年11月25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15册。

3、营业执照、经营警示监督牌、胸卡、小扇子、POS机、水杯、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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