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一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乡**村**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乡**村**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8日至5月23日被临时羁押在常熟市看守所,5月24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乡**村**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乡**村**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乡**村**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乡**村**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刘要、乔某某、姚某某、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日晚上,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乔某某、刘某某、刘某乙等人在永年区讲武乡尚古村饭店喝完酒后到苑七方村看歌舞团。期间,赵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苑某某发生纠纷,被人拦开。后赵某某、刘某某以赵某某被打为由纠集被告人乔某某、刘某乙、郑某某、姚某某一起到苑某某家中,将苑某某及其父亲苑某乙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苑某某、苑某乙二人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临时羁押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调解协议、无违法纪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马某某、苑某丙、赵某乙证言;3.被害人苑某乙、苑某某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刘某乙、乔某某、姚某某、郑某某供述;5.伤情鉴定;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刘某乙、乔某某、姚某某、郑某某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璧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刘某乙、乔某某、姚某某、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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