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车某某将被害人尹某甲放置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街**房门口堆放的一块重约820斤的岫玉(火石星)玉石私自用汽车拉走并送到岫岩满族自治县**镇居民李某某玉石加工厂处加工。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岫玉(火石星)约820斤在2020年5月29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920元。
案发后,赃物被侦查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车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撬棍一根等相关物证;
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说明书、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加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衣浩
检察官助理:徐祯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车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车曙涛,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4111854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张庄公路119-1-1-15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曙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车曙涛将被害人尹玉栋放置在岫岩满族自治县朝阳镇沟门村东街组粮库库房门口堆放的一块重约820斤的岫玉(火石星)玉石私自用汽车拉走并送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居民李仁安玉石加工厂处加工。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岫玉(火石星)约820斤在2020年5月29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920元。
案发后,赃物被侦查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车曙涛于2020年6月10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撬棍一根等相关物证;
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张立敏、李仁安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国栋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车曙涛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说明书、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曙涛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加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衣 浩
检察官助理:徐 祯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车曙涛现监视居住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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