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镇**村**组**室,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8年8月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6日8时35分许,在邯郸市复兴区**乡**村北侧**产业园项目工地,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履带式推土机平整场地,在倒车时不慎将在推土机后侧捡废铁的被害人靳某某(女,60岁)碾轧致死。案发后,朱某某已就民事部分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20指挥中心出车记录单、民事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驾驶履带式推土机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萍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镇**村**组**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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