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韩某某、房某某等人因购买**能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以下简称**矿)煤泥取货卡,多次到**矿拉运煤泥却遭到李某甲等人(另案处理)阻拦而无法拉出,后找到申某某(另案处理),申某某又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宋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到**矿煤场准备拉运煤泥时,再次遭到李某甲等人的阻拦,遂与李某甲等人发生对峙,张某某、宋某某、申某某等人让两辆拉运煤泥的大车封堵在**矿煤场运输通道长达三天,致使其他车辆无法通行,**矿煤场运输秩序严重混乱。当宋某某、张某某一方与李某甲一方约定见面后,申某某才安排韩某某等人将封堵道路的车辆挪走。后经宋某某、张某某与李某甲谈判达成约定,由李某甲一方收购韩某某等人的煤泥取货卡,并每年给宋某某等人25万元,实际支付两年共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姬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世国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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