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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邯复检一部刑诉〔2019〕129号(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2002年9月19日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2年11月15日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2013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韩某某、房某某等人因购买**能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以下简称**矿)煤泥取货卡,多次到**矿拉运煤泥却遭到李某甲等人(另案处理)阻拦而无法拉出,后找到申某某(另案处理),申某某又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宋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到**矿煤场准备拉运煤泥时,再次遭到李某甲等人的阻拦,遂与李某甲等人发生对峙,张某某、宋某某、申某某等人让两辆拉运煤泥的大车封堵在**矿煤场运输通道长达三天,致使其他车辆无法通行,**矿煤场运输秩序严重混乱。当宋某某、张某某一方与李某甲一方约定见面后,申某某才安排韩某某等人将封堵道路的车辆挪走。后经宋某某、张某某与李某甲谈判达成约定,由李某甲一方收购韩某某等人的煤泥取货卡,并每年给宋某某等人25万元,实际支付两年共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姬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世国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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