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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邯复检一部刑诉〔2019〕138号(赵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大街**号**单元**号,捕前住户籍所在地。2013年1月14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8000元,2017年12月4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04月1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3日15时许,在邯郸市复兴区**社区大门北30米处,被告人赵某甲因其轿车轮胎被路面掀起的下水道井盖刮破,与受害人郝某甲发生纠纷,郝某甲的儿子郝某乙赶到现场后与赵某甲发生扭打,郝某甲拦架时左手被赵某甲扭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郝某甲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出警经过、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释放证明、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杜某某、刘某某、郝某乙、赵某乙证言;

3、被害人郝某甲陈述;

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现场录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岩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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