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路**巷**号,现住邯郸市复兴区**镇**路**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于2018年5月2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2日被该局转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无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等相关资质情况下,利用其租住的邯郸市复兴区**镇**路**号,非法开设“**内科诊所”并开展诊疗活动。2017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为了逃避邯郸市复兴区**行政执法部门检查,通过**路与**路交叉口西南角墙上印刷的小广告与办假证人员取得联系,将需要伪造的证件名称及相关信息告诉对方,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贰张。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刘某某诊所处查扣的贰张《营业执照》上盖有的“邯郸市复兴区**行政管理局”可疑印文与提取的真实印章印模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从刘某某诊所处查扣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盖有“邯郸市复兴区**局”可疑印文与提取的盖有真实印章文件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从刘某某诊所处查扣的《医师执业证书》上盖有“邯郸市复兴区**局”可疑印文与提取的盖有真实印章文件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刘某某伪造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2、邯郸市**委员会、复兴区**审批局、复兴区**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无医师资格等相关资质,伪造、买卖上述国家机关证件非法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艳萍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邯郸市复兴区**镇**路**号。
2、证据目录和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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