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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邯复检一部刑诉〔2019〕152号(张某甲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大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敲诈勒索罪,2002年1月29日被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2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8年5月1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7日11时许,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派出所接报警称:在**大院**号楼东侧有人阻碍拆违施工。该所随即指派王某某等民警赶至现场,被告人张某甲在现场阻拦施工,并指使其子吴某某将坐在轮椅上的张某乙推至张某甲跟前,在民警依法现场传唤吴某某的过程中,遭到张某甲的阻拦。张某甲辱骂民警并手持眼镜殴打民警王某某背部。案发后,张某甲已就民事部分和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丙、贾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4、处警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萍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邯郸市复兴区**大街**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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