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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邯复检一部刑诉〔2019〕158号陈某某涉嫌诈骗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86********,汉族,专科文化,群众,邯郸市复兴区**4S店的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街**号,捕前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2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因发现新的犯罪事实,2019年7月1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某系邯郸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2019年2月17日至20日,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公司搞活动回馈老客户的事实,以交定金送背包、自行车等礼品随后返还订金为由,分九次每次一万元,骗取被害人杨某某9万元。案发后,陈某某已返还杨某某9万元并取得杨某某谅解。

2、2019年6月底,被害人刘某某在邯郸市复兴区**路**汽贸城**4S店预定了一辆汽车,被告人陈某某是其销售顾问。同年7月初,被告人陈某某以缴纳定金可以提更高配置的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9万元。

3、2019年7月3日至6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虚构**公司搞活动回馈老客户的事实,以交定金送背包、自行车、加油卡等礼品随后返还订金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某14万元、被害人姚某某10万元、被害人豆某某2万元、被害人元某某4万元、被害人李某某8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共计骗取7名被害人56万元,除返还信用卡外,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销售合同、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姚某某、豆某某、元某某、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萍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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