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镇**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该局转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村**胡同**号内**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3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转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翟某某、王某某、栗某某、辛某某(该三人均另案处理)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追诉遗漏罪行,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冯某某在其租住的邯郸市邯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通过伪造证件、印章以谋取利益。2018年8月16日,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民警在邯郸市复兴区**小区南门将冯某某让外卖人员李某某送达的其伪造的“邯郸市*甲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邯郸*乙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丙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丁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食品有限公司”等伍枚印章当场查扣,后该局民警到冯某某租住处又当场查扣其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叁本、出生医学证明贰本、机动车驾驶证壹本、河北省魏县**处印章贰枚(含个人手章壹枚)、常住人口登记卡玖页,同时查证,冯某某又伪造邯郸市丛台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21份。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伪造的常住人员登记卡上盖有“邯郸市公安局**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印文不是印章直接盖印形成;伪造的“邯郸市*甲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邯郸**乙商贸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真实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伪造的“河北省魏县**处”印章印文与真实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其中,2018年8月份期间,王某某(另案处理)为了所在驾校教练车逃避交通局检查,通过微信发送相关车辆信息给被告人翟某某,翟某某后联系被告人冯某某伪造了21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王某某后支付给翟某某630元,上述伪造的保险单未实际交付王某某使用。
2018年7、8月份期间,辛某某和栗某某(均另案处理)先后通过被告人翟某某分别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肆页,并将相关身份等信息提供给翟某某并约定以有偿价格购买,翟某某为了赚取差价,通过微信将上述信息发送给被告人冯某某,同时翟某某让冯某某伪造陈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和高某某《出生医学证明》,冯某某伪造上述证件完毕后未交付给翟某某即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查扣的伪造的房产证叁本、出生医学证明贰本、驾驶证壹本、魏县**处印章贰枚(含个人手章壹枚)、常住人口登记卡玖页、公司印章伍枚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现实表现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栗某某、辛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某、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翟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萍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镇**村**号;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村**胡同**号内**号。
2、证据目录和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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