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街**号楼**单元**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8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8年7月6日、2018年9月21日、2019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深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店负责人期间,通过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对外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经邯郸光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深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店借赵某某等11人的款项总额为1000000元,还款总额为340000元,支付利息总额为40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调查笔录、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声明、收据、合同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还款计划书、担保函、银行流水信息、归案情况的说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宣传页等书证、物证;
2、证人郝某某、王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司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岩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街**号楼**单元**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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