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路**街**巷**号,捕前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8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城区**街**号内**号楼**单元**号,捕前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局**大队队员。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董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4月14日、2019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3月至5月14日期间,被告人孙某甲、董某某伙同孙某乙、袁某某(另案处理)商定非法处置孙某乙在生产润滑油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渣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后袁某某又联系康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具体负责非法处置废油渣事宜,由孙某乙出资,被告人董某某、袁某某多次雇佣大货车从孙某乙租用的山东省莱州市**物流有限公司一厂房处将568.87吨的废油渣运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村北侧沟处并将废油渣直接倾倒至沟内,造成环境及土地污染。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处置、倾倒的废油渣为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袁某某、康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出警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萍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董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证据目录和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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