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69********,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邯郸**集团有限公司**医院。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路南**排**号,捕前住:邯郸市复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0时许,在邯郸市复兴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梯口,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送醉酒的被害人张某乙回家时,双方因锁事发生纠纷,后张某甲用拳头击打张某乙面部,用脚踹张某乙胸部,导致张某乙受伤。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左眼眶底壁及左侧第4-6前肋骨折,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二级;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院病历、出警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陈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岩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证据材料和全部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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