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乡**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群众,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4月1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号为冀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路与铁西大街交叉口西行200米处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复兴二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91.5mg/100ml。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交警查获录像、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岩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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