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大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户籍所在地,群众,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酒后驾驶车牌照号为冀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大街南段**加油站门前时在车上睡着,当日22时30分许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兴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20mg/100ml,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郭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33.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书证;
2、证人郭某乙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交警查获录像、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郭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岩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大街**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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