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月17日,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已判刑)预谋盗窃**厂**料场生铁,并购买砍刀、头套、对讲机等工具。张某甲让杨某某找来王某乙、王某丙(均已判刑)、二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王某甲四人。当晚20时许,张某甲等人驾车带着武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二某某及被告人王某甲,携带砍刀、头套、断线钳、对讲机等作案工具到**厂**料场。张某甲、张某乙负责望风,武某某蒙面带领被告人王某甲及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二某某等人持刀进入料场值班室,将魏某某、李某某、曹某某三名值班人员挟持、控制在值班室内。后武某某、杨某某、王某乙将该料场生铁库大门及料场电动栅栏门打开,武某某电话通知事先联系好的铲车和五辆翻斗自卸车到该料场生铁存放处,将283吨生铁装到翻斗自卸车上逃离现场,后将283吨生铁存放至**路**桥东侧路南一炼铁厂内。当晚武某某给王某乙10000元钱,由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三人分得。次日,武某某将283吨生铁销售,得款62万余元。经邯郸市复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83吨生铁价值783061元。
2019年12月4日,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规定的从犯情节、自首情节。王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艳萍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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