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居民身份证:1304211972********,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镇**村**大街**号,捕前住户籍所在地。职业:务农,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0月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4日6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矿(以下简称**矿)煤场磅房南侧,见到来拉细矸的冀D**大车准备过磅,谢某甲遂到**矿煤场大门口找到被害人康某甲要求其让大车司机张某甲将车驶离磅房,康某甲等人不同意,双方发生冲突。谢某甲动手殴打被害人康某甲、康某乙,并将李某甲、李某乙、朱某某、韩某某、孔某某、张某乙(均已判刑)及谢某乙(已死亡)等人喊来,对被害人康某甲、康某乙、郝某某、步某某四人进行殴打,闻讯赶来的李某丙、房某甲、葛某某(均已判刑)及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场助威。其中,谢某乙手持台球杆赶到现场,李某乙用黑色挎包击打被害人郝某某头部,在李某甲授意下,李某乙与韩某某对康某乙进行追逐辱骂;步某某从自己现代伊兰特轿车内拿出一个铁扳手准备反抗时被李某甲摁住。当天,康某甲未拉走细矸,支付给张某甲放空费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调解协议书、**矿磅房记录卡、用户取煤卡、收款收据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朱某某、韩某某、孔某某、张某乙、李某丙、房某甲、葛某某、杜某某、张某甲、李某丁、房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康某甲、康某乙、郝某某、步某某陈述;
4、被告人谢某甲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申爱民
检 察 官:李 岩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2、证据材料和全部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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